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跋不服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跋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跋
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法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跋
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法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_附“则
第五章_附“则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
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跋实施办法。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跋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
施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足》
修订)
施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足》
修订)
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嫦娼人员,
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嫦娼人员,
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
淫、嫖娟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
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
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钊::
淫、嫖娟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
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
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钊::
第三条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
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
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人基建计划和财政预
算.
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
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
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人基建计划和财政预
算.
第五条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酯备辅
第五条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酯备辅
一河河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一河河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
第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
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
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
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
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
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
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
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
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冬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
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
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
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
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冬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
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
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
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
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人所的被收容教育人
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人所的被收容教育人
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
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
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一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十一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
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
员进行管理。
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
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
第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
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
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
第十三条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
一《38.一
行政法
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
刀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
收人,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_
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
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
育所对劳动收人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
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
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一《38.一
行政法
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
刀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
收人,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_
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
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
育所对劳动收人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
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
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
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
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五条“被收容教育人员人所时携带的物
第十五条“被收容教育人员人所时携带的物
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
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
原物交还本人.
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
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
原物交还本人.
第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
第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
人员的家属探访。
详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孔女
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
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
一般不超过7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人员的家属探访。
详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孔女
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
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
一般不超过7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十七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
第十七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的,可以给二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
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
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
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的,可以给二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
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
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
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
的钰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
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
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
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
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
的钰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
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
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
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
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
第十九条“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
第十九条“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
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些
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些
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跋
第二十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跋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行政法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识讼.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行政法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识讼.
第二十一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
第二十一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
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怡医
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
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些填不死亡通
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尸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了认领的,由公安
机关拍照后处理。
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怡医
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
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些填不死亡通
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尸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了认领的,由公安
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
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邱分行政法规
的决足)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
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邱分行政法规
的决足)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昼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昼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
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广
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
及其衍生物。
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广
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
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
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
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i一-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
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
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i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