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1-04-02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
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
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
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
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
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
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
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大或
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员

总理朱锴基
二O〇O一年四月二日



计保护条例

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
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
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
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
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
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
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
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
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
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巳的智力劳动成
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
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
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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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1.17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
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
作。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
业利用。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
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

第九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
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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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
者3

第十条“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十条“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
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
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

第十一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
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_

第十二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_

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
方首次投人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
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人商业利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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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
例保护。

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目然人的,

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目然人的,
该自然大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跋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
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人公有领域。

第三章“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三章“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
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
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第十六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人商业利用的,提交含
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

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
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亦权
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
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

第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
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国务院公报2001.17

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趣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

第二十条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矢
的,应当予以撒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了
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撒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目收
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词。

第二十一条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

第二十一条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
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四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

第二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
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
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
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
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
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
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人商业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

第二十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
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

国务院文件

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评权利灯许
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
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盐的目的,或者经人民
法院、不正当韶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
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韶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
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市
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
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
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
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
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章争行为监督检查
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

_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

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诊
可的决跋。

第二十七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诊可

第二十七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诊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
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八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
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
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
决。

第二十九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

第二十九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
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
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内人

35招
国务院公报2001.17
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
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
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
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
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
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
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一条“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

第三十一条“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
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
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超
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
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国务院文件

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
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
撬施。

第三十三条,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第三十三条,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
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
布图设计,而将其投人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
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
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
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
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

第三十五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
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
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
怡,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公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