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3-08-17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
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
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
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
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
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绯

总“理“,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f

普理朵例

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
东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人。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
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竟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

“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顾
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
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
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
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
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
回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辆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
应当根据各目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穷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

s莲二
国务院公报2013,26

国务院文件

一一一一一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
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盐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
在其质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
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
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应当遮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
人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
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
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
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
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z留.: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
宏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
菊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
要求的,方可投人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
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
皇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
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
里以上列干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
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
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
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
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
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
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
路、渡果、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
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
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
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
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
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
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
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
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
芸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
国务院公报2013,。26

国务院文件

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
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
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
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
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
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
进口许可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
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冠其
他有关规定,确保投人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
运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
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
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
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目接影否
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亡
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

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亡
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足
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
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
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回材
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
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
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
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完标
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交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一、钠售、
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木
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
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
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吾
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
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
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
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
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
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霁
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
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一7一
国务院公报2013,。26

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
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
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
道算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
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
重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
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囹,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
株.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
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
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
理部]的规跋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
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_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烨林、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
瞧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
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
质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
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
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遮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
s乏菩enet

国务院文件

止影命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挡施;木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
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
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
权雾司法权利了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给了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
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
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等,不得进人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
广、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
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
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札矿和民用爆破
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
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
外侧起冉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隆道
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
天林矿、木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
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坦
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
一抽取地下水。

在前歇规余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
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
国务院公报2013,26

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
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发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
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宾规
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灼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
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目在铁
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
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
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
晕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
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
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
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祖
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伟500米的铁
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诊
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涌
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
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禾区
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浦
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
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
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拼

国务院文件

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
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
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
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
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
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
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
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隆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宇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司桥
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尸
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质维
技。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
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肉、
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
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
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
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
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
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友
其他物体进人、坠人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
维护、管理。
国务院公报2013,。26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
路、杆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
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
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
杆堂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扦宽铁路道口、铁路
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
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
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
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
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
导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
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
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
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
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
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
炎。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
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
道口两端札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
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市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
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
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
木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
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隆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
铸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目动闭塞供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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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
地又。

第五十一条“禅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
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
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
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
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
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
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
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
内掂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
围内挖砂、抛错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
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禅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
设施的行为:

(一)口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
范围内升放风筑、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
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
若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
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
律法规的规余,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
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
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
国务院公报2013,。26

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
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以。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
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
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讪,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
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
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
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
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
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
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
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君好和
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
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
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辆企业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
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干
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
人员遮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国务院文件

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
压。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
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
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价
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禀
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
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
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
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
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
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
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
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从燮
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
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跋,
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
李、包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
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
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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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13,。26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
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
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际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余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
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
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
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际货物发生被盖、丢失、泄
溥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
员和装卷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
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
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
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
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
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
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
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怡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
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
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
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
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札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
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一12一

国务院文件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
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
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
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接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
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
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

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
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目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
者擅目开名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
备;

(六)拆盖、损毁或者擅目移动铁路设施设
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
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
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目进人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
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隆道通行;

(九)擅目开呆、关闭列车的货车闻、盐或
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目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
箱体、阅、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目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
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一1牲车、扰本;狱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国务院公报2013,。26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
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
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
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
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
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于以
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
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
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
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
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陪患,
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合铁路
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
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
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
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阿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撒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
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国务院文件

第八十二条“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口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_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
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
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
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
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
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
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
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
备制造者未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
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
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
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
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芸“
国务院公报2013,。26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余和标准设置、维
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
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
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
护和管理;

(四)运辆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
芬、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瞬
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
汛、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罚欲。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
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
资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
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
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
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
人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
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
躯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
伟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
一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
E,

国务院文件

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
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
围内从事露天札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久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
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
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液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
算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
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
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
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
督算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
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
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
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溯
洞的道路未遮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认。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国务院公报2013,。26

罚次.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
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髁
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欲;
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欲.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欺。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咤,
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际货物
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歉.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
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陀
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欢。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础具
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烧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陀
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刑。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欲: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
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贝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

国务院文件

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辆危
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吉
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
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纬
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许.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
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资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吉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
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他
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
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
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
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
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
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