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民商法 · 公布 1997-12-25 00:00:00

第一章.总xa娃

第一章.总xa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盎和社会公共利益,制跋本办法。

第二条_

第二条_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遮
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诗,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
调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诗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
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闽接
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_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
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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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
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
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
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

第四条国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遮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遮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_

第五条_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
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荣、期货投贤哈询机构

第二章“证荣、期货投贤哈询机构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序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诗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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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诺
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
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
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_八条

丨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
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
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
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
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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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
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
石;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人)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
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
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
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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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
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哈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
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诗业务。

第三章证券、期货投质吾评人吟

第三章证券、期货投质吾评人吟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
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东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
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
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
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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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哈诗从业资
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簿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盏会授权
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
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
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
格,应当提芸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五)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
明材料;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

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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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了
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
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四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督理

第四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督理

第十九条_

第十九条_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
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尼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
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
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
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
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
析.预测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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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擎
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
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
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
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
位的印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
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谱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歉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
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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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脊
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
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
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
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
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正监会`】T惶[丨地〕}二了1正管力(1正晏妻埕三兰…翼)有权又〕~1正券期货投资咨
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
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证荞、】亳′寻五*量投贾竿乎咨1~′E奢]机刁【夕甄〔】滋兰令〉丨聋手〕筐向投萝俘人或者宁土丢〈翼公7贪更步颢皇
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
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
办(证监会3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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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
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五章罚“则

第万十工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目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
(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
管办(证监会)应当名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
者撒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名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
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
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
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证荫、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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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
暂停或者撒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
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
(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撒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波
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目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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