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2021
年
10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
,
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
授权国务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一
、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
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
基地及其上住宅
。
土地使用权人
、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执行
。
二
、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国务院及其有关
部门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
三
、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
,
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
,
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
试点过程中
,
国务院应当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
,
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
,
需要
继续授权的
,
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条件成熟时
,
及时制定法
律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草
案
)》
作说明
。
—
61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2021
年
10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
,
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
授权国务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一
、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
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
基地及其上住宅
。
土地使用权人
、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执行
。
二
、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国务院及其有关
部门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
三
、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
,
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
,
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
试点过程中
,
国务院应当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
,
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
,
需要
继续授权的
,
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条件成熟时
,
及时制定法
律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草
案
)》
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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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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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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