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公布 2024-11-28 00:00:00

第一条 为了深化建筑领域改革,发挥建

第一条 为了深化建筑领域改革,发挥建
筑师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加强工程建设
全过程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建筑品质,促进建
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建筑师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建筑师
负责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相关建设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指担任建筑
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者设计总负责人的建筑师
(以下称责任建筑师)依托其所属设计单位,组
建团队,由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以方案设计为
引领,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设计、全过程技术咨
询和管理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建筑领域改革,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建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建筑领域改革,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建
筑师负责制相关工作。
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
业务指导;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
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东新区国有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东新区国有
资金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一)符合一定规模的教育、科研、文化、卫
生、体育领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的
房屋建筑工程。222024年第九号(总第358号)
前款规定工程的具体类型和规模,由浦东
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采用建
筑师负责制。

第五条 责任建筑师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

第五条 责任建筑师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
筑师资格,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十
年以上,并且担任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建筑工
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符合相应职业资格、从业年限与经历等条
件的境外建筑师,经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备
案,可以担任责任建筑师。境外建筑师担任责
任建筑师的,其服务内容、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相
关规定。
前两款具体规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筑品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筑品质
要求和责任建筑师的从业经历、专业优势、管理
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责任建筑师,并与其所属
设计单位根据本规定要求,通过合同约定责任
建筑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责任建筑师根据其所属设计单位与建设单
位的合同约定(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组建责任建
筑师团队,团队可以由建筑、结构、机电、景观等
专业设计人员以及策划咨询、工程管理等专业
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遵守法律、

第七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
设计、咨询、管理等专业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适应
的管理制度,为责任建筑师组建团队和开展业
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责任建筑师专业意见,
在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责任建筑师团
队管理职责、流程和方式,为其开展业务活动提
供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 在土地出让、划拨阶段,对于采用

第八条 在土地出让、划拨阶段,对于采用
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予以明确。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建设管理部
门报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中,应当明确是否采用
建筑师负责制。

第十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承担方案设

第十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承担方案设
计任务。
责任建筑师团队一并承担后续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任务的,应当形成相应的设计成果,
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责任建筑师团队只承担方案设计任务的,
应当对后续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出具技术意见,指导其落实方案设计意图;后续
设计单位应当对责任建筑师团队意见进行分析
处理后予以反馈,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责任建筑师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责任建筑师团
队协助下开展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的招
标活动,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责任建筑师
团队应当参与编制相关招标、采购文件,明确工
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材料、设备
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展
其他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责任建筑
师或者其指定的一名团队成员应当作为评标技
术专家参与相关评标工作,但依法应当回避的
除外。

第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保证必要

第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保证必要
的进驻施工现场时间,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设计文件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
题。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参与设计文件中标注
的重点部位、环节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
验收,并出具相应技术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对
责任建筑师团队的技术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并予
以反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
建的竣工验收组应当包括责任建筑师。责任建
筑师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等
方面作出技术评价。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责
任建筑师应当对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3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安等部门的专业验收事项出具竣工验收技术意
见。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用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用
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审批
流程。
规划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责任建筑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
与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的,不再进
行技术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责任建筑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再要求提交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在
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时,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责任建筑师竣工验收技术意
见的,不再进行现场核验。有关部门认为确需
进行现场核验的,应当事先予以明确并告知建
设单位。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建立与责任建筑师团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建立与责任建筑师团
队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费用形成机制。
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责任建筑师团
队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在投资概算的相
应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建筑师负

第十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建筑师负
责制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鼓励设计单位、责任建筑师购买相关保险,
提升执业风险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建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建
筑师、规划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联动,为城市
更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参与联动工作的建
筑师担任后续工程的责任建筑师。

第十八条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规划资源、

第十八条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规划资源、
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责任建筑师
依据本规定作出的承诺和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
意见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及时查处相关问题。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建
筑师负责制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建筑师负责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明确评估
方式、标准、流程等内容,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
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建筑师隐瞒情况或者提

第二十一条 境外建筑师隐瞒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
取消备案,并不再予以备案。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出具的竣工验
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存在虚假情
形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
任责任建筑师;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不得再次担任
责任建筑师。

第二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

第二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
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
者存在虚假情形,系由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
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责任建筑师因执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任建筑师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责任建
筑师所属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承
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责任建筑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
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相关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
制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
起施行。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