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
发展,提升加工贸易水平,畅通国内外产业链,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发展,提升加工贸易水平,畅通国内外产业链,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
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
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
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
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
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
政策,建立保税维修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促进保
税维修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工作。
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
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
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
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
政策,建立保税维修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促进保
税维修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牵头
第四条 市和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牵头
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
关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
相关工作。
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
职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
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保税维修
业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
关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
相关工作。
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
职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
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保税维修
业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
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保412024年第九号(总第358号)
税维修业务;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
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的,不受综
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除前款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
企业还可以开展来自境外且维修后复运出境
(以下称“两头在外”)的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
查设备、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成套的核磁共
振成像装置、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医疗器械的
保税维修业务;依法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
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医疗器械产品维修
后,不得在境内流通使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
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两款规定情形外的
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
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保412024年第九号(总第358号)
税维修业务;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
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的,不受综
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除前款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
企业还可以开展来自境外且维修后复运出境
(以下称“两头在外”)的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
查设备、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成套的核磁共
振成像装置、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医疗器械的
保税维修业务;依法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
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医疗器械产品维修
后,不得在境内流通使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
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两款规定情形外的
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
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六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
第六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
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
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高
级认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
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
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
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款规
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
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
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高
级认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
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
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
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款规
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
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
第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
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
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高附
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
的保税维修业务。
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
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高附
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
的保税维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
第八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
备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
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
度和信息化系统。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
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保税维修业务操作规范、
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
二款、第七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
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
备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
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
度和信息化系统。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
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保税维修业务操作规范、
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
二款、第七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
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
第九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
第九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
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
交所在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
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
局)应当会同属地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海
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
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
备案。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
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
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
东新区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
新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
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
单,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
海关备案。
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
交所在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
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
局)应当会同属地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海
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
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
备案。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
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
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
东新区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
新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
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
单,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
海关备案。
第十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
第十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
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
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
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
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
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
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禁止进出
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
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
物。
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禁止进出
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
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
物。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
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
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
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
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
息。5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
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
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
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
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
的规定。
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
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
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
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
息。5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
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
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
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
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案,
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等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案,
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等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
第十四条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
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
修后,经验核相关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
求的可以内销,并依法征税,但国家禁止进口产
品或者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产品应当复运出
境。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
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
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出口。
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
修后,经验核相关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
求的可以内销,并依法征税,但国家禁止进口产
品或者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产品应当复运出
境。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
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
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出口。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
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
台,实现保税维修货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态环
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风险快速
预警和及时处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
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
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
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
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
台,实现保税维修货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态环
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风险快速
预警和及时处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
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
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
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
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
日常监管要求、违法行为处置和试点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
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
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
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
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
日常监管要求、违法行为处置和试点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
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
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
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
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
业务集聚,带动产业升级。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
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在业务
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
供便利。
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
业务集聚,带动产业升级。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
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在业务
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
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
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
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
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十九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
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
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
施行。61
施行。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