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_数据应用
第六章_数据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
中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
中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
一1249一
国
莲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
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一1249一
国
莲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
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
源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架
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
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
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
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
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
等软件和设备。
源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架
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
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
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
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
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
等软件和设备。
第四条“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
第四条“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
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人财政预算。
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人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
自动监控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冯污
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
监控工作正常开展。
自动监控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冯污
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
监控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
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
安、市场益管等有关部门掉照各自职责做
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
安、市场益管等有关部门掉照各自职责做
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权向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擅白拆除或者
闵置、破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在设施运行
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一1250一
葛洪葛
职卸滕恩
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权向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擅白拆除或者
闵置、破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在设施运行
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一1250一
葛洪葛
职卸滕恩
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八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第八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一)纳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耍求
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
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一)纳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耍求
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
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
第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
建设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提供的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提供的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_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F
第十条_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F
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
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
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
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
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
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
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
台稳定联网。
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
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
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
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
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
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
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
台稳定联网。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与
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验收材料。
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与
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
后,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组织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
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
后,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组织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
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
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
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
督。
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
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
督。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
第十四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以及运行台账,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以及运行台账,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_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
第十五条_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
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
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承担
运行维护工作。
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
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
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承担
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
第十六条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
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
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
护,及时排除故障。
委托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运行维
护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以及监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
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
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
护,及时排除故障。
委托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运行维
护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以及监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
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档案。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运
行维护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档案。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运
行维护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_排污单佣、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八条_排污单佣、运行维护单位
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污染
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自
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砾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
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
b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
监控设施,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导致监测数
据失真的;
一
一1251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三)通过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
扰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
植人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五)通过擅自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监测点仨,私自移动自动监测设施笃
信息,并及时处置。
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污染
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自
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砾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
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
b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
监控设施,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导致监测数
据失真的;
一
一1251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三)通过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
扰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
植人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五)通过擅自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监测点仨,私自移动自动监测设施笃
信息,并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
信息后规定时限内排除故
自动监测设施发
生一般故障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报告故障
障,恢复正常运
行;故障时间超过二十
q小时的,应当委
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
手段伪造数据的;
(六)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
为。
信息后规定时限内排除故
自动监测设施发
生一般故障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报告故障
障,恢复正常运
行;故障时间超过二十
q小时的,应当委
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
手段伪造数据的;
(六)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
为。
第十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
第十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
定时限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确认;对异常或者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并
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监控平台。
定时限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确认;对异常或者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并
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监控平台。
第二十条_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
第二十条_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
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按照技
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
对检测,并按照时限要求将比对检测报告
传至监控平台。
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按照技
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
对检测,并按照时限要求将比对检测报告
传至监控平台。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
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
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自
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全过程
质量控制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委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
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
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自
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全过程
质量控制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
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按
构开展人工检测;故障时
间超过七十二小
时的,应当使用备
设备或者备
仪表;
设施故障无法修复的,应
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按
构开展人工检测;故障时
间超过七十二小
时的,应当使用备
设备或者备
仪表;
设施故障无法修复的,应
第二十四条自动监
第二十四条自动监
当更换。
测设备无法正常
运行或者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
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
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主要设备或者核
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
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
门
E态3
重新组织验收。
f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
当更换。
测设备无法正常
运行或者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
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
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主要设备或者核
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
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
门
E态3
重新组织验收。
f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生态
第二十五条市生态
位达标排放。
位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
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
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
染源数据超标排放预警机制,督促排
建立污
污单
r境主管部门在
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污染
技术要求;
源自动监测相关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照时限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
一1252一
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
办监测信息;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
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
染源数据超标排放预警机制,督促排
建立污
污单
r境主管部门在
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污染
技术要求;
源自动监测相关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照时限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
一1252一
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
办监测信息;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
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
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
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
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检测等情况进
行检查。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
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
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
据和记录资料,不得乏虚作假。
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
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
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
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
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检测等情况进
行检查。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
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
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
据和记录资料,不得乏虚作假。
第六章数据应用
第六章数据应用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
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
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
和执法的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白动监
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
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
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
和执法的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白动监
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
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通过分析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标准物质
测试等方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进行判定。
通过分析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标准物质
测试等方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进行判定。
第三十条“污染源
第三十条“污染源
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
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
沛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动监测数据的应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
范耍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
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
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
沛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动监测数据的应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
范耍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
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其规定。
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以及建设要
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未定期开展比对检
测并提交报告的;
(三)未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施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
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
障,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执法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不合格的;
(七)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
一1253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备正常运行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以及建设要
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未定期开展比对检
测并提交报告的;
(三)未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施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
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
障,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执法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不合格的;
(七)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
一1253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备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
维护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未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信息或者运行
维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维护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未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信息或者运行
维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
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
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一1234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运行
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发现的违
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
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
他有关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一1234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运行
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发现的违
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
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
义是:
(一)运行参数是指反映生产设施以
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
括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分布式控制系
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以及记录生产设施运行
情况的关键数据;
(二)有效传输率是指上传到监控平
台的有效数据(小时值)占应传数据的
分比。
义是:
(一)运行参数是指反映生产设施以
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
括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分布式控制系
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以及记录生产设施运行
情况的关键数据;
(二)有效传输率是指上传到监控平
台的有效数据(小时值)占应传数据的
分比。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
5
2
4
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
5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