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公布 2021-12-10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_数据应用

第六章_数据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
中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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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
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
源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架
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
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
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
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
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
等软件和设备。

第四条“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

第四条“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
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人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

自动监控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冯污
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
监控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
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
安、市场益管等有关部门掉照各自职责做
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权向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擅白拆除或者
闵置、破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在设施运行
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一1250一

葛洪葛

职卸滕恩

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二章建设安装

第八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第八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一)纳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耍求
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
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

第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
建设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提供的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_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F

第十条_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F
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
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
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
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
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
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
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
台稳定联网。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与
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
后,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组织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
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
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
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

督。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

第十四条_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以及运行台账,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_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

第十五条_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
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
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承担
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

第十六条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
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
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
护,及时排除故障。
委托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运行维
护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以及监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
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档案。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运

行维护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_排污单佣、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八条_排污单佣、运行维护单位

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污染
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自
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砾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
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
b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
监控设施,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导致监测数
据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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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三)通过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
扰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
植人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五)通过擅自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施监测点仨,私自移动自动监测设施笃

信息,并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

信息后规定时限内排除故

自动监测设施发

生一般故障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报告故障

障,恢复正常运

行;故障时间超过二十

q小时的,应当委

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

手段伪造数据的;
(六)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

为。

第十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

第十九条_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
定时限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确认;对异常或者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并
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监控平台。

第二十条_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

第二十条_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
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按照技
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
对检测,并按照时限要求将比对检测报告
传至监控平台。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
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
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自
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全过程
质量控制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四章故障维修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
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按

构开展人工检测;故障时

间超过七十二小

时的,应当使用备

设备或者备

仪表;

设施故障无法修复的,应

第二十四条自动监

第二十四条自动监

当更换。

测设备无法正常

运行或者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
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

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主要设备或者核

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
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



E态3
重新组织验收。

f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生态

第二十五条市生态

位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
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

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
染源数据超标排放预警机制,督促排

建立污
污单

r境主管部门在
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污染
技术要求;

源自动监测相关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照时限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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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

办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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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
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
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
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
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检测等情况进
行检查。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
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
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
据和记录资料,不得乏虚作假。

第六章数据应用

第六章数据应用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
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
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
和执法的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白动监
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
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
通过分析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标准物质
测试等方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进行判定。

第三十条“污染源

第三十条“污染源
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
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
沛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动监测数据的应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
范耍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
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以及建设要
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未定期开展比对检
测并提交报告的;

(三)未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施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
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
障,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执法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不合格的;

(七)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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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备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
维护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要求对污染源白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未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信息或者运行
维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
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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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运行
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发现的违
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
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
义是:

(一)运行参数是指反映生产设施以
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
括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分布式控制系
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以及记录生产设施运行
情况的关键数据;

(二)有效传输率是指上传到监控平
台的有效数据(小时值)占应传数据的
分比。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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