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
1日起施行。
淦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
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4月29日淄
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14年5月30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_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_根据2021年4月30日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7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
1日起施行。
淦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
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4月29日淄
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14年5月30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_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_根据2021年4月30日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7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_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二章_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_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三章_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_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章_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
管理
管理
第五章_燃气设施保护
第五章_燃气设施保护
一509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一509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七章_法律责任
第七章_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J
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
[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
魔、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
急预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
能力。
第六条_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提
倡采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
生活中的应用。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
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
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
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
j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
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
煤气等。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
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一510一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
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
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
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
j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J
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
[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
魔、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
急预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
能力。
第六条_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提
倡采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
生活中的应用。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
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
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
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
j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
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
煤气等。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
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一510一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
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
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
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
j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市、县何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
编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
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
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
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
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
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
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
施工许可证。
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
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
Pn
[
d
辩
第十一条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国
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
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
气管网应当并人城镇燃气管网。
第十二条_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
M
/志
马
仁
{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些加强
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
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
行一次人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
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
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
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
档案。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市、县何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
编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
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
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
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
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
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
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
施工许可证。
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
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
Pn
[
d
辩
第十一条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国
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
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
气管网应当并人城镇燃气管网。
第十二条_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
M
/志
马
仁
{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些加强
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
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
行一次人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
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
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
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
档案。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
*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人户
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
户。
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
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
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
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
气经营企业可以智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
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恢复供气。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燃气设施供气;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
一511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燃气;
(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
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
(五)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
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
气;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
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
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
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芥
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
第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
{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
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
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
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
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
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纺济社会
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发尾
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进气
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的天然气实行阶梯
式价格制度。
1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
格,应当征求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和
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
格时,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发
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
自有气瓶。
第二十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
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
皂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
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
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
一512一
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及
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
*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人户
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
户。
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
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
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
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
气经营企业可以智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
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恢复供气。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燃气设施供气;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
一511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燃气;
(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
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
(五)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
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
气;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
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
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
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芥
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
第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
{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
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
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
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
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
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纺济社会
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发尾
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进气
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的天然气实行阶梯
式价格制度。
1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
格,应当征求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和
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
格时,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发
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
自有气瓶。
第二十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
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
皂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
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
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
一512一
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及
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
管理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
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
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
j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地址,
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受理有关供气质量数量、燃气安全、收费
关手续。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自接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予以处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
接地引线;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
燃气燃烧器具;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单位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
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维护和更新。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灿具前(不含
于储存燃气;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
(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
j途或者转供燃气;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费
(七)盗用燃气。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居民管道燃气用户计量装置、燃气泄
{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应当按照规
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燃气用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
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志和使用年限。
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传何单仨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
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第二十九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
B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登记
乍日内予以答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
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维修业务。
一513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管理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
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
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
j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地址,
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受理有关供气质量数量、燃气安全、收费
关手续。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自接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予以处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
接地引线;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
燃气燃烧器具;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单位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
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维护和更新。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灿具前(不含
于储存燃气;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
(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
j途或者转供燃气;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费
(七)盗用燃气。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居民管道燃气用户计量装置、燃气泄
{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应当按照规
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燃气用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
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志和使用年限。
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传何单仨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
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第二十九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
B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登记
乍日内予以答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
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维修业务。
一513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
警示标志。
任何单仡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
改、擎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
标志。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
专业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
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
国,并向社会公布。
当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下燃气管线的建筑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
医
j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
植深根植物;
(五)
丞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
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
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住房城
活
建建设
乡
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
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
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
建设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
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
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
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
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
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
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
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
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
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
一514一
答
管
向
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
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迂移
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
单位传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区县住房
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
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年限、遭遇
派
燃
权
城
拆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
E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
重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
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
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
警示标志。
任何单仡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
改、擎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
标志。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
专业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
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
国,并向社会公布。
当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下燃气管线的建筑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
医
j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
植深根植物;
(五)
丞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
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
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住房城
活
建建设
乡
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
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
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
建设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
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
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
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
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
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
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
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
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
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
一514一
答
管
向
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
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迂移
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
单位传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区县住房
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
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年限、遭遇
派
燃
权
城
拆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
E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
重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
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
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_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
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
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佣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
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
子以消除。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掀施,及时
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R
E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耍
求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用户应当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
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
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县何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管理
及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
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培
训。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岗位要求
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
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
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消
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
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抢险
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器材、防
护用品、交通和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
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
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
时值班。
第四十四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腊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
内向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氏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报告
一515一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闷,
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_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
业、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_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
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
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佣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
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
子以消除。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掀施,及时
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R
E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耍
求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用户应当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
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
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县何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管理
及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
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培
训。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岗位要求
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
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
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消
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
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抢险
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器材、防
护用品、交通和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
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
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
时值班。
第四十四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腊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
内向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氏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报告
一515一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闷,
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_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
业、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E
的;
内
an
(二)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日
承揽燃气工程的;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四)以歉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投入使用的;
(六)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
按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并移交项目档案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j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事
依法追究刀事责任: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燃气设施供气的;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
燃气的;
(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的;
吴
T
园
(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
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的;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
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
气,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七)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
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
一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
一516一
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的;
(八)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
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
有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庄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遗
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十元以下罚款;造成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
成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保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
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
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
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
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
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第二项至第五
项活动之一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
E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j
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道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一517一
E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款。
第五十九条_阻挠燃气设施抢险抢
修、妨碍燃气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
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
项予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擎
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仨,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撒
销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其他滥
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E
的;
内
an
(二)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日
承揽燃气工程的;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四)以歉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投入使用的;
(六)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
按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并移交项目档案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j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事
依法追究刀事责任: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燃气设施供气的;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
燃气的;
(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的;
吴
T
园
(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
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的;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
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
气,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七)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
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
一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
一516一
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的;
(八)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
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
有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庄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遗
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十元以下罚款;造成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
成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保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
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
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
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
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
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第二项至第五
项活动之一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
E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区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j
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道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一517一
E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款。
第五十九条_阻挠燃气设施抢险抢
修、妨碍燃气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
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
项予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擎
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仨,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撒
销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其他滥
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建
职权、
玟忽职守、徇
一518一
设选线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对于设置站点的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在审核时还应当征求
然资源和规划部|
庄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相关J
是:
(一)燃气设施
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
汽车加气站、灌装站
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j语的含义
,是措人工煤气生产
混气站、
、供应站、调压站、
包括市政燃气设
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
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
燃料的燃烧器具,包j
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
采暖器、空调器等髓
(三)瓶组站,
具。
是指液化石;
口居民家庭和商业用
、热水器、沸水器、
气瓶组
气化站、压缩天然气j
然气瓶组气化站等。
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
(四)单位燃气
j户,是指除居民燃
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
业、事业和社会服务
单位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建
职权、
玟忽职守、徇
一518一
设选线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对于设置站点的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在审核时还应当征求
然资源和规划部|
庄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相关J
是:
(一)燃气设施
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
汽车加气站、灌装站
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j语的含义
,是措人工煤气生产
混气站、
、供应站、调压站、
包括市政燃气设
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
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
燃料的燃烧器具,包j
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
采暖器、空调器等髓
(三)瓶组站,
具。
是指液化石;
口居民家庭和商业用
、热水器、沸水器、
气瓶组
气化站、压缩天然气j
然气瓶组气化站等。
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
(四)单位燃气
j户,是指除居民燃
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
业、事业和社会服务
单位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