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银行的存款2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

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银行的存款2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强相当于211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