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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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银行的存款2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
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银行的存款211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强相当于211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