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伟与吴亮、赵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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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陈佳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