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留渠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淑娟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

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淑娟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戚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红霞 马 克 数 据 网